【生活进行式】法律上的陌生人

图╱王呜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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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爱却不能是合法的伴侣

这几天真的好累,体力透支,偏偏闹钟一早就响了。我翻个身,眼皮睁不开。从初诊断到现在才十几天,我却觉得好漫长,彷彿经历了无数次生死。

好疲倦啊,我可以赖在床上,不要面对现实吗?今天要发稿单、发摄影单、敲定下周的採访,并且写完一篇稿子。一定要提早出门才行。

撑起来坐在床沿想了一会,决定弄份葱蛋、烤个小贝果、做碗草莓优格,再好好煮杯咖啡。我需要一顿舒服、悠闲的早餐,让自己喘口气。只有一个我能够照顾阿述、小狗,我撑得好累,需要蹲一蹲,才有力气站得直挺挺,重新当她们的靠山。

出门时间晚了,只好赶计程车上班,在车上打电话谘询律师朋友,简单说了阿述发现罹癌的经过、目前的状态,以及我们的盘算后,问律师:「我有医疗决定权吗?我们的财产是否需要先处置?」

我最想问的是:我们已经像夫妻一样在一起十三年,我可以像异性恋夫妻一样,为我的伴侣处理事情吗?法律对我们有什么保障?或者,法律会如何为难我们?

律师淡淡地说:「妳们是法律上的陌生人。」目前台湾的法律并不保障同志伴侣的权益,哪怕我们已经在一起十三年,我还是没有完整的医疗决定权,更无法处分我跟阿述的共同财产。

我听了非常震惊。我们比很多异性恋夫妻都相爱、紧密,没想到却是法律上的陌生人,我们不是「合法的伴侣」,所有法律上承认的伴侣责任与权利,我们都没有。

我们的关係,比我想像得脆弱、难堪。

其实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「不合法的困境」。两、三年前,为了买保单,就费尽心思。

当时有好几位长辈心脏病发,很突然就过世了,甚至有正值壮年的朋友只是去看场电影,却心肌梗塞发作,电影还没有演完,他就走了。我真的很不安,作息颠倒的阿述万一突然倒下,我该怎么办?老是气喘,又有心脏病的我万一走了,阿述怎么办?

星盘上有四个天蝎的我,常常感受到死亡的黑暗力量,我会预想死亡场景。也许是我走了,阿述悲伤邋遢到无法好好生活;或者是阿述走了,我慌张到只会哭。有时候我想着想着,就鼻头发酸。

处处存在的刁难与不平等

死亡随时会来,我总得预先做点什么。我决定两人都要买保险,并且把对方设为受益人。我们必须为对方留一笔钱,万一我们离去,活下来的人可以有两年尽情悲伤,不用为钱苦恼。

我找了亲近的朋友帮忙处理保单。儘管现行保单里可以用朋友当受益人,但实际上申请理赔时,还是要有死亡证明才能作数,这个过程极可能被家属刁难。虽然我们跟彼此原生家庭的感情都很好,牵扯到钱,还是要谨慎,不要让任何一方为难。

于是我坚持的保单条件就是:「阿述不需要拿到我的死亡证明,就可以领到保险金。」我不是故意龟毛刁难,而是我不愿意阿述伤心哀痛时,还要为了死亡证明而苦恼,甚至为此跟我的家人争吵。

最后保险顾问终于找到一个办法,只要把直系亲属也设定为受益人,再调整两人理赔金的比例,我身故后,当家属提出死亡证明申请保险金,保险公司就会主动按比例分配保险金。虽然绕了一个弯,也减少阿述的部分权益,却是我们能够找到最好的方法。

于是我们各买一张保单,保险金百分之十给母亲,百分之九十给对方。有了这笔「哀悼基金」,我才可以安心离去。

这是我第一次深深感受到同志伴侣原来这么不堪。

现在阿述罹患癌症,要面对的更多,在医疗权上,虽然医疗法第六十三条、六十四条明定「关係人」也可以有医疗决定权,但是遇到重大医疗决定,如截肢、插管、放弃急救等危急关头,医院为了自保,通常都坚持要家属签名才算数。

医疗权尚且如此,更别提监护权、财产处分等等。我们到底还要经过多少刁难?我们难道不是相爱的伴侣吗?为什么我们要忍受这样的歧视?

台湾对同志真的公平吗?真的没有歧视了吗?

我挂上电话,无语望向窗外。下太阳雨了,细细雨丝把仁爱路洗得好乾净。计程车司机把冷气开得很强,放送台语老歌。小车彷彿成了另一个宇宙,安静、冷冽,车子开得平稳缓慢,我掉入另一个平行宇宙吗?为什么窗外的世界那么美丽,我却要面对这么多难堪?

为什么我跟阿述只能是法律上的陌生人?

我抹了抹眼泪,望着清亮街景,忽然发现这世界根本不美丽,世界很虚假。

●摘自宝瓶文化《说好一起老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