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正义是换来的? 哲学家这样说

社会正义与市场正义

一、当代两种正义视野之争

书名:《当代正义论辩》
作者:陈宜中
出版社:联经出版br>出版日期:2013年12月26日

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「社会正义」一词兴起于19 世纪,旨在于对主要的政治、社会和经济制度进行规範。

普遍选举权在二次战后的逐渐确立,广被视为社会正义的一项胜利。在基本公民权与政治权的保障外,社会正义还意味须调节社经制度,以落实社会权及其他基本的正义要求。包括马歇尔(Thomas H. Marshall)(1950)和罗尔斯等战后论者,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发社会权与社会正义。马歇尔的公民社会权概念,和1948 年联合国〈普遍人权宣言〉关于社会与经济人权的条文,广泛地肯认每位公民、每个人都应享有教育、健康、工作、经济安全、劳动保护、社会扶助等基本权利。此外,对部分社会正义论者来说,大规模的社经不平等亦须得到矫治,因其使生活机会或资源的分配失去了公平性,助长了金钱政治,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整合。例如,在罗尔斯的《正义论》中,矫治社经不平等的主要理由包括:维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;促进公平的机会平等;伸张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(Rawls, 1971)。另一位社会正义论者华瑟则从多元平等的视角,主张建立强有力的福利国家,对政治献金设限,并矫治大规模的经济不平等,以匡限金钱对生活需要、经济安全、政治等领域的不当影响(Walzer, 1983)。

自1970 年代起,社会正义的理论与实践引发新一波广泛的争议。在实践面上,随着社经环境的变迁,部分原有的政策工具遭到质疑。在思想层面上,新右派、新保守派、经济自由派、放任式自由派、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等,亦对社会正义概念提出挑战,其中又以海耶克(Friedrich Hayek)(1976)最为着名。他认为社会正义、社会权、分配正义等概念站不住脚,甚至毫无意义,故主张全盘抛弃之1

在社会正义课题上,当代自由主义者不但缺乏共识,甚至严重分歧。以罗尔斯和海耶克为例。罗尔斯视正义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之德,关切社会基本结构(即主要的政治、社会和经济制度)是否合乎正义,并主张自由主义应致力实现社会正义;这包括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,落实政治公平与机会公平,促进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等。与此大异其趣,海耶克认为自由主义应以维护市场自发秩序为己任,而不该使用社会正义、分配正义此类概念去批判或调节社经事态。这项歧异广被诠释为「社会自由主义」与「经济自由主义」两种自由主义之争,而在正义课题上,又可界定为「社会正义」与「市场正义」两种正义视野之别。

本章探究「社会正义」与「市场正义」的基本分歧及其思想史上的线索。以下,拟先回顾「正义」在亚里斯多德着作中的含义及用法,因为近现代所有重要的正义概念皆源出于此;然后,逐步分析17、18 世纪古典自由主义者的「严格正义」观点;19世纪以降现代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思路;乃至海耶克的市场正义论说。

二、亚里斯多德论正义

在社会与经济问题上,社会正义包含「分配正义」和「交换正义」两个面向。例如,要求基本社会权得到保障,或要求社经基本需要获得满足,意指符合此项判準的「分配」才合乎正义。至于限制工时、最低工资、劳动安全、消费者保护等立法,则是在对经济「交换」进行规範。亚里斯多德正是「分配正义」和「交换正义」两项概念的创始者。

照亚氏说法,正义不仅是一项特殊德目,亦是政治共同体的首要之德,统摄所有其他德目的最高德目。作为最高德目,正义(dikaiosune)的字面意思是端正合宜、各得其宜、恰如其分2。柏拉图将其诠释成各职其能,亚里斯多德则把它解做循规蹈矩(lawfulness)(Aristotle, 1990: 377-378)。至于该循什么规?蹈什么矩?规矩该如何界定?这正是亚氏所欲回答的问题。

在亚氏着作里,「政治正义」关乎政治社群的根本大法,接近于今人所谓的宪政体制。他认为,有多少种宪政体制,就有多少种政治正义;但好坏有别,他的任务是找出最理想的政体(ibid.: 382-383; Aristotle, 1996)。

正义也是一项特殊德目,可区分为「矫正(rectificatory)正义」和「分配正义」。按亚氏说法,社会交换如通姦、做伪证、偷窃、谋杀、下毒、伤害、抢劫、诽谤等,属于矫正正义的管辖範围;自愿性的经济交换如买卖、以物易物、借贷、租约等,也在矫正正义的範围内(Aristotle, 1990: 378-381)。当代学界多把后者归类为「交换(commutative)正义」。此种正义涉及经济交换的公平与否,唯有不公平交易才需要矫正,故「交换正义」一词堪称贴切(F. Miller, 1995: 68-74)。

怀柔拓展训练基地

亚氏把交换正义解做「等值交换」。在此,「值」的衡量标準不是市场价格,而是「需要」。如果共同体成员对鞋的需要指数是1,对房子的需要指数是5,那么,以五双鞋交换一栋房子便符合了亚氏的交换正义。若此交换係以金钱为媒介,房子价格(如5 元)须是鞋子价格(1 元)的五倍,否则就是不等值交换,或说违反了公平价格。易言之,价值或价格是否合乎正义,得视共同体的「需要」而定;共同体的生活习俗决定了各种需要的强度,其间的「比例」须反映于经济交换,不然便违反了交换正义(Aristotle, 1990: 380-381)。

何谓分配正义?在亚氏所憧憬的理想社会,最重要的社会财货如荣誉、公职、财富等,係按道德功绩(moral merit)的比例分配。这并不是说有某种中央集权机关,按每个人道德功绩的高下,恰如其分地把荣誉、公职和财富分配给每个人。亚氏所指的是:重要社会财货的分配,须符合一定的分配正义判準,也就是与每个人的道德功绩成比例关係。功绩或德行愈高(低)者,应分配到的社会财货也就愈多(少);功绩或德行等量齐观者,须平等对待之。对亚氏来说,贵族最为有德,德高者理应享有更多的荣誉、公职和财富。于是他构想出「按道德功绩分配」的规矩,以维护由贵族所主导的政治秩序(ibid.: 378-379)3

亚氏的政治理想固然未能实现,但自从他的着作在中世纪被重新发现起,学界对「交换正义」和「分配正义」的讨论就不曾间歇。关于这两种正义,值得注意的要点有三。

第一,亚氏「交换正义」概念,涉及自愿性经济交换的公平性,意指即使是自愿性的经济交换也未必见得公平。吾人在运用此项概念时,并不需要接受亚氏本人的交换正义判準。20 世纪以降,诸如禁止剥削童工、劳动安全、最低工资、禁止贩卖器官、消费者保护等社会立法,皆是为了规範自愿性的经济交换。使用「交换正义」概念来诠释这类法规,并无不妥。

第二,亚氏「分配正义」概念,涉及重要社会财货的分配状态,并暗示当情况偏离正轨时便需要矫治。但至于哪些社会财货具重要性,何种分配状态值得关切,公正分配的判準为何等,则因时代与环境之不同而异。故吾人在运用分配正义概念时,也不需要接受亚氏「按道德功绩分配」的那套判準。

第三,在亚氏思想中,「正义」攸关政治社群的基本规範和準则,关乎一个循规蹈矩的良序共同体的建立;至于「交换正义」和「分配正义」,则属于正义在某些特殊範围的应用。是否需要应用这两项正义概念、该如何应用,皆引发后人诸多争议。在下一节里,我们将发现,部分近代思想家认为「分配正义」不是一种妥当的正义概念;他们主张把「正义」严格限定于对生命、有限自由和私产权的保障,以及对犯罪和违约行为的惩治。

注解:

另见Nozick(1974)、Friedman and Friedman(1980)、Flew(1989)对社会正义的质疑。关于当代新古典自由主义思潮,参见Kymlicka(1990: ch. 4)。另见Roche(1992)论新右派政治思想。

「正义」是外来名词的翻译,係由19 世纪日本学者先译出后,才流入中文世界。「正」有匡正、矫正之意,匡正的对象则是「义」。若作「宜」解,「义」与柏拉图师徒所常用的dikaiosune 在语意上亲近;与后者对应的英文字是righteousness或appropriateness,但多半更笼统地英译为justice。

另见MacIntyre(1981)论亚里斯多德思想中的「德性」。

●本文摘自联经出版《当代正义论辩》看更多试阅


关于《当代正义论辩》

陈宜中《当代正义论辩》第一部分「正义与自由主义」考察当代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、市场正义与社会权论争,连同罗尔斯的政治性自由主义与义战论说。

第二部分「公民自由与正义」以公民不服从、仇恨言论、色情管制、性交易除罚化、拒战权利为题,探索公民自由及权利的正义论辩。

第三部分「战争与正义」从义战道德的视野,析论国际容忍、政体改造、人道干预、原爆、利比亚战争等课题。